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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在前苏联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指导下曲折发展,改革开放之后更多借鉴大陆法系推进民事立法工作,民事赔偿制度中也严格遵循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强调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特别法中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尝试性的规定。但是,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达的英美法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极不发达,法律的进步没能跟上社会的发展,也没能很好的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严重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侵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不仅表现在适用的范围、赔偿的数额等方面,而且还需要尽快在民事基本法中统一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加强侵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前人成果提出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的完善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惩罚性赔偿概述。通过对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界定引出惩罚性赔偿的特征。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古代和近代法律中的规定、演变以及司法的实践作了梳理。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本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争议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本文的观点。同时在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时,将其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并分类予以阐述。第三部分为惩罚性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该部分论述了惩罚性赔偿与其周边制度的比较,主要是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刑事罚金及行政罚款的比较,通过比较,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为下文论述作了铺垫。第四部分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部分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发展情况的考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赔偿数额和发展趋势等做了概括,以衬托下文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为我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完善。在对前文一、二、三部分的介绍铺垫,以及第四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立法应急性太强而缺少理论指导以及赔偿数额规定不尽合理等问题,并提出我国侵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在渐进性的立法进程中选择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相结合的模式,根据我国实际,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规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