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大背景之下,虚假诉讼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一诉讼行为不当占用和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致使已是负重前行的司法解决纠纷之路更为拥堵。并且,该类诉讼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践踏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诉权,冲击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挑战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司法秩序作为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有所作为。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介绍了虚假诉讼定义存在的不同争议,通过对比探讨何为虚假诉讼,并分析了虚假诉讼的案件常见类型及成因。从作为传统防治主体的法院入手分析其在规制虚假诉讼方面的局限之处,随后引出检察机关介入虚假诉讼规制的重要意义。其次,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扩张,司法公正的要求以及公益保护理论的要求分析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存在司法化的基础以及可能,再从根本法、程序法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再次,分析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成效,并提出了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而后从民事检察监督存在弊端、检察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虚假诉讼办案机制的不畅通以及民行部门查处能力有限四个方面分析了困境存在的原因。最后,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虚假诉讼规制的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其一,在立法方面提出应统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以作为检察机关规制虚假诉讼的前提,提出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作为导向,然后提出通过改造民事诉讼构造使检察机关更充分发挥其维护司法秩序、维护法制统一的作用;其二,提出强化检察机关团队专业化建设、强化精准监督以及重视事前防范三方面以保障检察监督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