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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诈术,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处分自己能够支配的法益,该同意效力如何?本文认为,解决此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结合刑法分则中各罪的法益,进行个别化研究。故,本文主要以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为准基,讨论被害人因受骗而性交,该同意的效力如何?再兼顾讨论刑法第234条之1第2款下被害人因受骗而捐献器官、刑法第333条第2款下被害人因受骗而卖血,同意的效力如何?第一,被害人错误同意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当行为人未采取欺诈手段,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此时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故,需要对欺骗行为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第二,被害人错误同意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其缘由有二:一是由法益关系错误所致;二是由于动机错误所致。本文认为,二者并非不容关系,二者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法益关系错误,解决的是同意有无的问题;动机错误,解决的是同意是否自由的问题。二者在适用检索顺序上,先要判断同意有无问题;只有在同意存在的情况下,再判断同意是否自由的问题。第三,以强奸罪为准基,研究错误同意的效力。首先,强奸罪中被害人的意愿,亦即被害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及相关利益,具有特别意义,所以选其为准基。其次,讨论手段行为与被害人意愿的关系。当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性性交,只要女性陈述其遭受性侵,一般而言,被害人的同意就是违背女性意愿的。再次,讨论欺诈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手段”。欺诈行为分为三种类型:胁迫型欺诈、警告型欺诈和一般欺诈。前两种类型属于“其他手段”;一般欺诈不属于“其他手段”。最后,得出结论:强奸罪下,当行为人采取警告型欺诈,被害人所作错误同意,该同意亦无效。当行为人采取一般诈骗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法益关系错误,该同意无效;当陷入动机错误,该同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