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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是财务学研究的经典课题之一,也是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最终仍未解答的财务理论研究难题。国内外研究表明,股利政策不仅受到公司规模、盈余能力等公司财务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法与金融学”研究的兴起,为股利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投资者法律保护这一国家制度层面的因素被引入股利政策问题的研究。广大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和资金提供者,不解决好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证券市场将失去坚实的基础,上市公司将丧失股权融资这一重要融资渠道,这必然严重阻碍证券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和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从国家制度层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使中小投资者能够收获合理合法的投资回报,赋予中小投资者分享经济增长硕果的机会,将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建设所共同遵守的目标。我国股票市场是在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尽管“全流通愿景”已然实现,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仍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致使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依然突出。LLSV(2000)率先将股利代理理论与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相结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结论认为解决代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健全股东保护的法制,在公司内部人(控股股东和经理人)与外部中小投资者之间存在代理问题的世界中,股利能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因此,研究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全面梳理股利政策相关理论与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作用于现金股利政策的内在机理。基于股利政策代理理论,应用“法与金融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实证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论文共分八章,各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导论,阐明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标方法及内容、论文基本框架及创新之处,并对重点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对股利政策相关理论进行了回顾和评述;追溯股利代理理论研究渊源。本章是后续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首先对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控制权,及利用控制权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进行了深入剖析;随后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对现金股利政策的作用机理;最后在LLSV(2002)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尝试构建一个关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相关关系的简单理论模型。第四章首先回顾了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法演变历程,并对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立法水平进行了度量;之后对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执法状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对执法水平进行了度量;最后从立法、执法及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综合了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因素)三个角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进行国际比较。第五、六、七章为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五章以沪深两市A股2198家上市公司1995年至2014年相关变量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分阶段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第六章以沪深两市A股2047家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9年相关变量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执法(包括国家执法和省际执法)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第七章主要通过对纯A股公司与赴港交叉上市的A+H股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的对比分析,讨论在一个国家内,不同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第八章对本文最终研究结论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最后指出本文研究的局限性及未来研究方向。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立法处于国际中等水平,但由于执法水平低下,致使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整体水平低于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要想整体提高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首先仍需不断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立法保护,培养投资者的法律观念;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执法的公共执法机制、自律机制和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并将三者相结合,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进而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第二、依据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分阶段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体系相对不完善、立法水平较低阶段,股利代理理论的替代模型成立。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立法水平不断提高,股利代理理论的结果模型成立。同时本文从国家执法和省际执法两个层面,实证分析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执法水平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逐步趋于成熟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执法还是省际执法,总体而言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执法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支持了股利代理理论的结果模型。鉴于此,本文认为通过建立完整意义上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可以使现金股利政策充分发挥降低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代理成本的作用。实证研究结果支持“法与金融学”相关理论。第三、伴随着香港证券市场百余年的发展历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了成熟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体系,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故此,香港与内地在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上具有显著的差异。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赴港交叉上市的A+H股公司无论是现金股利支付倾向还是支付力度都显著高于纯A股上市公司。受制于更为严格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的A+H股上市公司相对于纯A股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发放现金股利的动机。本文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通过对股利政策相关文献进行全面梳理,归纳总结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对现金股利政策的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政策相互关系的理论模型,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对现金股利政策的作用机理提供了一个较为通用的理论解释。第二、关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研究,大多基于跨国静态比较研究。有鉴于此,本文突破传统以国别和法律渊源为起点分析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研究视角,在我国一国范围内,考察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自身发展演变过程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第三、本文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立法、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国家执法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省际执法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我国一国的数据,全面系统地检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相关关系。为股利政策的研究和“法与金融学”理论增添了来自新兴经济体国家的经验证据。第四、在“一国两制”这一特殊制度背景之下,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方面存在鲜明的对比性。这些为在一国范围内研究不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提供了难得的、典型的样本。因此,本文切实地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进行实证研究,检验内地与香港不同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