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剑华与陈滨松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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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法律的适用和外国法的查明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在涉外案件的审理中,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其他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涉及到的首要问题。如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是外国相关法律,则该外国法的查明是关系到国际私法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准据法的确定和外国法的查明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以涉外民事关系为主要调整内容的首部单行法,其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国际私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但纵观该法全文,有关准据法的确定和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仍略显简单。本文将就邓剑华与陈滨松合同纠纷案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从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和外国法的查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本文以邓剑华案为切入点,从法院判决反映出的问题出发,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规则和外国法的查明。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邓剑华与陈滨松合同纠纷案的案件事实及两审法院的判决,并进一步归纳出本案所涉及问题,即涉外合同准据法确定和外国法查明两大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重点关注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问题。首先,阐述了涉外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两大主要规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其中,意思自治包含双方意思自治,以及在某些特殊领域中的单方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包含了特征性履行方法。接着,分析了邓剑华与陈滨松合同纠纷案中两审判决对准据法认定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着眼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外国法查明问题。首先,介绍了中外相关立法对查明责任的一般规定及其理论基础,并就本案中两审法院对查明责任的推诿进行深入分析。其次,介绍目前国内外立法在外国法查明途径方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说明法院对查明途径的误解。第四部分对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反思并探求对应的解决之策。首先,阐明我国当前立法在准据法确定和外国法查明方面的规定,进而分析其中的问题。其次,就该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寻求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如在准据法的确定上,应当严格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的一般规定;在外国法查明方面,应当细化当事人选法时的查明责任,并注意区分“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性质。同时,强化对法院的查明职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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