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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产业是农业产业链的最前沿,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确保种子产业安全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种子市场潜力巨大,但种子产业发展较晚,远远落后于世界上的一些种业强国。2000年我国种子产业全面开放以来,外资不断进入,尤其是孟山都、杜邦-先锋、利马格兰等大型跨国种业巨头的加入,使原本发展就较为弱小的我国种子产业面临着外资的巨大威胁。种子产业安全历来是我国非常重视的重要问题,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分别出台相关文件正式确立了种子产业战略性和基础性地位。(1)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将粮食安全规定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种子产业作为农业源头产业更是重中之重。2015至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贯彻和落实我国《种子法》,将种子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从目前来看,我国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是以我国2000年出台的《种子法》为核心,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改革深入,我国种子产业安全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尽管我国在2015年对《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在种子生产经营、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定完善,但是这些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正因如此,在外资进入我国种子产业的形势下,为了有效维护我国种子产业安全,必须借鉴域外先进国家种子产业安全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种子产业安全。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波兰五个国家在种子产业安全的管理上都有其独特特点,总结这些国家制度的共性与差异性,为完善我国制度提供参考。对于我国而言,必须完善包括各项制度在内的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种子产业外资准入制度、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种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种子产业反垄断审查制度、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种子产业科技创新制度、种子市场监管与执法制度。在完善制度基础上,还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运行保障机制,以保证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运行。为了更加完整和体系地研究我国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以下七个部分展开详细论述: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往研究不足、研究方法、框架结构以及本文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外资进入与种子产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对外资的概念、类型,种子产业安全等关键性概论进行内涵与范围的界定,并利用法学和经济学的重要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与研究;第三部分为我国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现状分析,通过实证和理论研究,对外资进入我国种子产业的现状和我国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现状都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四部分为典型国家种子产业安全制度分析及启示,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波兰五个国家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制度内容,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为国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面对我国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一系列不足,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与教训,完善我国种子产业法律制度体系;第六部分为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运行保障研究,完善种子产业安全运行机制与之相配套,保障种子产业安全法律制度能够高效运行;第七章为结语,总结全文基本观点与结论,并提出后续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