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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房屋拆迁纠纷及其补偿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性的热点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各地标准不一,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体系。因此,现阶段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必然途径。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建立、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城市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行为的性质问题进行界定。首先,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为标准,具体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类型及其相应的属性,提出我国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征用行为。其次,简述了拆迁补偿的概念和特征,从拆迁补偿的原因、目的、强制性和资金来源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具有行政补偿的性质。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主要介绍了美国有偿征收行政补偿的司法原则,德国的行政征收补偿制度,日本的损失补偿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征收补偿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归纳总结出几点有益的经验和启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2001年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大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性规范均对补偿问题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做了调整和规定。但是,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和问题。首先,在立法上,一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区分拆迁的目的,缺少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具体规定,并且对拆迁人定位模糊,拆迁补偿的范围也不确切;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则超越立法权限,降低补偿标准。其次,在拆迁补偿实践中,我国目前实施的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房屋价格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机构不中立,缺乏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政府指导价的强制性以及房屋产权调换引发的诸多问题。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对在我国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建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框架,同时探讨了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在实践中需要落实的几个重要问题。首先,在立法框架上,主要是从城市拆迁行政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救济等六个方面进行论述。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我国城市拆迁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应该主要包括公平补偿原则、及时补偿原则和市场价格补偿原则;补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对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和隐形损失的补偿;确定以原址产权调换为原则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制定补偿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拆迁当事人不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也可以不申请行政裁决而直接诉诸司法救济。其次,在实践中还要建立起以下几种重要的制度:一是以原址房屋产权调换为原则,来确定拆迁补偿方式或金额,并以此为房屋产权人提供多种安置补偿方式的原址产权调换制度;二是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房价评估制度,规范现有的委托方式,准确定位估价物;三是引进国外公共开发制度,防止权力寻租,调整补偿价格,切实减少补偿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