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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制度作为一种变价措施,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实践中,被查封的财产不宜或不可被强制拍卖、变卖时,许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92条的规定实施了类似强制管理的执行措施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目前,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成熟的强制管理制度,而我国仍未有关于强制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学术界对于强制管理制度的系统研究也并未成熟。基于实践的需求和立法的缺失,本文重点对建立强制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设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强制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理论疏议,进而在借鉴国外或地区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强制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强制管理制度概述。主要论述了强制管理制度的涵义、形态、法律特点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强制管理的立法现状和实证分析。我国关于强制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92条和《强制执行法(草案)》。民诉司法解释492条规定的措施并不属于强制管理制度;执行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强制管理制度,但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完善的空间。执行实践中,由于具体程序规定的缺失,现有的执行措施并不能完全满足执行的需要。虽然各地法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并未能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做法。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强制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三部分:强制管理制度的学术争议。在对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提出具体的构想前,有必要对学术界争议较多的理论问题进行梳理,意在为下文内容梳清理论问题。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执行标的、收益内容、法律地位及法律文书形式。第四部分: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规则设计。本部分在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成熟强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强制管理制度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管理人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管理人制度是强制管理制度的核心,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执行效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部分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选任资格和范围及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重点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