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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船舶日益巨型化、现代化,航运事业所需资金不断增加,船舶本身的价值也越来越大。通常,一个船公司是不可能有大量的流动资金用来购买一艘船,因此船舶所有人急需向银行或其他资金市场借入资金,于是船舶融资出现。船舶虽为动产,但具有极强的不动产性,于是各国仿照不动产抵押制度,另行创立了船舶抵押权制度。船舶上可以设立抵押权,且需要在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以进行公示。因此,船舶抵押法律关系不仅要遵从于民法上关于抵押权的一般法律规定,更要就船舶的性质及航运实务的需要对其进行特定的规范。我国目前有关船舶抵押权的立法,在体系的完善上、某些法条的规定上都存在欠妥当的地方。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船舶抵押权某些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船舶抵押权进行概述。介绍了船舶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标的以及设定问题。由于不同法律对抵押权的标的规定不同,因此对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进行了重点探讨。认为,除了包括传统上的抵押船舶外,还应当包括运费、租金等,以及根据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之性质,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海损费用请求权以及对船东的救助报酬请求权皆都及于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的范围之内。第二章介绍了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对船舶抵押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争议不断。《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抵押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模式的优劣对比,指出船舶抵押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同时,指出我国的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具有公信力的。最后,指出我国应设立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从而对船舶登记制度进行完善。第三章着眼于船舶抵押权的主要特性之一――优先受偿所受到的限制。分别对船舶抵押权之间、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之间以及船舶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介绍。第四章介绍了抵押船舶转让问题。认为,限制抵押船舶的转让不利于船舶经济价值的实现,是不合理的。为保护抵押船舶的受让人的权利,可赋予其代价清偿或参与拍卖的方式以取得清洁的船舶物权。《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设定抵押之后又转让的,受让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在以后的海商法修改中,也应与《物权法》保持一致,减少对抵押船舶转让的限制。第五章对船舶抵押的特殊客体――在建船舶抵押权问题进行了介绍。从在建船舶定义、设定主体、设定时间、登记、实现等方面分析了在建船舶的不同。本文特别讨论了建船舶的实现问题,希望在传统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之外,寻求另一种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