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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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至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劳教制度的废止使部分原属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改为法院审判,新旧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交替衔接不力导致“程序过剩”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加剧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而刑法趋于不断完善之时呈现出较轻犯罪、新型犯罪增加的发展趋向,将一些原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管理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如危险驾驶罪入刑等无不在凸显案多人少、资源有限的司法现状。因此,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称《速裁试点决定》)授权18个重点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为促进刑事速裁程序顺利有序运行,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称《两高两部办法》),各试点地区司法机关以此为依据,陆续制订了“实施细则”、“办理规定”等相关工作方法展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标志着该程序的设立运行。本文以刑事速裁程序为题展开分析,第一部分为刑事速裁程序概述,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决程序与刑事速审权三者辨析,界定概念并与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区分,阐述刑事速裁程序于现行审判程序中的性质定位及其设立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正当性基础展开研究,程序经济性理论是在有限司法资源下实现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程序谦抑性要求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及时性、妥协性,结果上的宽容性;程序多元性基于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和案件类型化促使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是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快速审理程序的比较法研究,涉及德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快速处理程序,通过对其适用范围、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等方面阐述,推导出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异同之处,可获得借鉴内容。第四部分是对目前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缺乏自愿审查机制、不公开审理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的提出和分析。第五部分是对刑事速裁程序完善建议,我们需保证实现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制度、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审理程序更加科学化设置、构建侦、诉、审的联动机制来达到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程序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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