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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罪限制适用死刑是有一系列理论、《刑法》、司法解释、刑事政策以及国际法方面的根据的,也是切合强奸犯罪的实际情况的。刑法总、分则情节与强奸罪死刑适用之间的关系表明,可以从当前的司法完善和未来的立法完善两个途径来解决强奸罪的死刑限制适用问题。
从司法方面看,司法实践中考虑对强奸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时,不必考虑媒体、民愤、治安环境和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另外还可以把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分为积极标准、负标准和阻却标准三方面内容。
强奸罪死刑适用积极标准,是指可以对强奸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况。其内容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致使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第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强奸罪死刑适用负标准,是指不考虑对强奸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以下类别:第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第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第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第四,二人以上轮奸的;第五,除了致使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以外的,其他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情形;第六,强奸造成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强奸罪死刑适用阻却标准,是指排除对强奸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况。其内容包括效力依次增强的三种情形:第一,具有强奸预备、未遂、自首、立功等“可以性质的”、属于从宽从轻处罚的总则性情节的;第二,具有强奸从犯、胁从犯以及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应当性质的”、属于从宽从轻处罚的总则性情节的:第三,《刑法》总则规定的不得适用死刑的一般条件,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把握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案件事实只是符合强奸罪死刑适用负标准的,即使是符合其中几项,均不得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一旦强奸犯罪符合了强奸罪死刑适用积极标准,才可以考虑对强奸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另外,也只有在充分考虑到了强奸罪死刑适用阻却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最终对强奸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立足于司法中的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未来的强奸罪死刑立法可以明示以下内容:犯强奸罪,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方有适用死刑的余地。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强奸罪的死刑限制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