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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合理性原则在纵向兼并的反垄断立法中的意义及作用。纵向并购,又称垂直并购,是企业并购中的一种形式,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合理性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中并生的一对原则。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是指市场上某些被指控为反竞争的行为不被视为必然非法,而需要通过对企业或者经营者在商业或贸易领域的行为本身及其相关背景进行合理分析,以是否在实质上损害有效竞争、损害整体经济或实现财富最大化、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或者有助于改进生产或者部分分销产品、或促进技术开发既经济进步,同时使消费者获得相当成都的实惠为违法判断标准,在反竞争与潜在效益以及相关的法价值之间作出平衡和选择的一想法律确认原则。合理性原则,晚于本身违法原则出现,现在已被广泛运用于反垄断尤其是规制企业合并的立法中。因为企业合并,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垄断协议等,它不具有当然的反垄断性,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在,并购达到一定规模,足以危害到市场上同类行业的进入、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情况下,才具有反垄断性。尤其是纵向兼并,相对于横向兼并来说,对于市场竞争的危害更小,所以各国反垄断法都普遍对其予以较宽松的管制。所以,合理性原则更是世界上主要国家用来分析纵向兼并的反垄断性的惯用的原则。
本篇论文从介绍纵向并购的涵义、作用以及美国三大产业经济学派对于纵向并购的分析立场入手,接着介绍了合理性原则的意义作用及它在分析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性上的优势,通过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对于企业纵向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比较,最后谈到纵向并购对于我国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作用以及相应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纵向并购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实践具有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专门针对纵向并购的立法仍然较为欠缺,随着近年来我国商业实践中纵向并购的增多,探讨如何应用合理性原则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是及时且具有深刻意义的。本篇论文希望通过比较法的分析模式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作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