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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制度是以教化为主要手段,解决纠纷并维持乡土社会稳定秩序为主要目的,由士绅基于一定血缘与地缘发起并设立的具有自治属性的组织体系。其核心要义有二,一为思想教化,二为行为约束,即以精神层面与物质层面为总基调,以疏堵结合的方式来维持社会秩序。制度初设时主要强调精神层面的教化功能,形成基础主要为理学思想的催化,客观事件的刺激,因此理学基础深厚及灾患事件突出的地方发展较为明显。随后乡约发展逐渐引起了官方的重视,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由于乡约在地方自治中发挥的效用较为明显,且兼具思想与物质双重考量,因此该制度因地制宜地被推行至河湟地区穆斯林聚居区。在推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国家权力过度下放,相应的监督机制较为薄弱,乡约内容逐渐严苛化等原因,不仅使乡约原有的教化职能被逐渐稀释,中央与地方、乡约首事与当地民众之间的利益矛盾逐渐激化,更使得乡约成为危害当地民众以及穆斯林社会秩序的罪魁祸首。本文以清代河湟地区穆斯林乡约制度为中心,以地方性知识为切入点,运用历史与规范的分析方法,重点研究乡约制度推行至河湟地区穆斯林聚居区具有的特殊性及形成的影响。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宋代至清代乡约制度的内地经验,以对乡约制度的整体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第二部分阐述了乡约制度在河湟地区穆斯林基层社会的推行原因、过程及内外结构属性,以勾勒出该地区乡约制度具有的基本框架。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乡约制度推行至河湟地区穆斯林聚居区,进行知识转化后的属性及原因。第四部分对乡约制度在清代河湟地区穆斯林社会的推行效果进行辩证评价及思考。第五部分对当下乡约制度留存进行调查分析,并借鉴上述剖析为当下河湟地区穆斯林社会中地方性知识与法律良性互动提供经验借鉴。从整体上来看,乡约制度在河湟地区的推行是成功的,其最终消亡值得我们思考。少数民族社会中的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正式制度的法律基于种种紧张使得关系复杂化,这种紧张对于双方的发展有其必要和价值,但又必须予以化解,于是国家律法在向社会基层渗透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经历了某种知识上的转换。二者在法律多元格局中,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互相依赖的存在状态。怎样让其进行良性互动,整体性、系统化的维持少数民族社会秩序,这是少数民族地区谋求更好发展的永恒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