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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它建立在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和危机沟通理论基础上,既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又是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在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做到态度上的主动性、时间上的及时性、内容上的真实全面性。通过以往研究,学界对于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真正实现信息公开的路径探索并不深入,我国现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加之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意识上的误区,导致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存有诸多不足。本文以前人已有研究为基础,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文章从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及其与常态信息公开的区别入手,接着介绍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现有的主要法律依据,并考察近年来实施情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分别评析两大方面的不足,其一是2003年“非典”,从中透视信息公开中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途径以及责任制度等的不足,其二是2008年的雪灾,通过其分析了信息沟通、交流方面的缺陷。随后从意识和法律两个层面阐述了产生问题的障碍,思想观念方面表现为传统社会下的惯性思维、错误的政绩观、不自信政府态度导致的保守意识以及薄弱的预警意识;法律制度方面分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不系统、公开时限的宽泛、公开内容的笼统以及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的缺乏等。最后,笔者认为,应以内在法律保障和外在机制协调的方式内外结合来促进公开的完善。立法保障上,以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专门化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系统化结合,细化公开内容,明确时限规定,责任制度中引入核考、行政赔偿制度,救济途径确立司法终局制,对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予以完善,构建审理中的屏蔽审查制度等。机制保障上,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以及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交流机制,以期促进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公开真实透彻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