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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理论界聚讼不休的共谋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探讨。共谋问题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共谋问题的研究尚处发展阶段,热点问题研究集中,但多散见于著述部分章节或论文,突出问题是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借鉴的基础上,对共谋问题进行全面探究,内容涵盖共谋的概念、分类、性质、责任等多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力求妥善解决共谋中的绝大部分问题。所谓共谋,是指两人以上共同谋议、策划、商量故意实施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除引言之外,本文还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共谋的概念。首先,论文从古到今对共谋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探寻,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当前国内学术界诸多学者对共谋界定的不同概念,并做简要评述,认定共谋是一种客观行为,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在此基础上,笔者界定本文的核心概念,将共谋界定为一类共同犯罪客观行为。其次,在界定的概念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共谋成立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对于客观方面的共谋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再次,为了更加全面理解共谋的内涵,对共谋的不同情形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讨论。纵向上,将共谋划分为共谋并共行型、共谋而未共行型以及单纯共谋型。横向上,将共谋划分为上下型共谋和对等型共谋。最后,为进一步明确共谋的涵义,论文分别比较分析了共谋与间接正犯、组织犯、教唆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共谋问题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论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有关共谋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本文的核心理论体系,即涵盖了共谋行为的新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分类。大陆法系探讨的重点主要是放置于日本与德国的相关共谋理论。对于日本以判例形式得以确定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学说进行了必要的阐述与综合评价。对于德国的主观论及“正犯背后的正犯”理论进行了重点评述。因关联密切且颇具借鉴意义,论文还对英美法系的共谋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探讨。对于国内的研究现状也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综述评析,主要是目前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在综合分析,多方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笔者大胆设想,构建新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理论分类。将我国刑法理论界共同犯罪客观行为重新划分为共谋行为、正犯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共谋行为被界定为共同犯罪中独立的一类客观行为。第三部分,共谋的犯罪形态及刑事责任。因共谋形态的复杂,对共谋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其刑事责任采取了分类探讨的原则。对于共谋并共行的共谋情形,因共谋被划定为一类单独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所以原则上将此类情形的犯罪停止形态认定为犯罪未遂或中止,而不是犯罪预备。对于共谋而未共行的共谋情形,又以是否有约定划分为两类予以分别探讨。对于单纯的共谋,主要依据其是否主动放弃犯罪意图而界定为中止或未遂。对于共谋的刑事责任,通过阐述两类归责原则进行分类探讨。整体评价原则,即对共谋行为的评价纳入到整个共同犯罪体系,部分行为承担整体责任。通过确定共谋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结合共谋的内容、共谋者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对实行行为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共谋犯罪的危害性大小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确定共谋者的刑事责任。分类处理原则,主要特点是将共谋责任的承担与共谋停止形态相结合,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进行责任认定。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追及承担责任”原则,即以最后的行为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整体责任,同时适用作用大小标准对内部成员分别界定。第四部分,共谋问题研究对我国立法及司法的启示。本部分内容主要探讨了新形势下“有组织犯罪”如何应对问题,以及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如何运用新的理论体系解决一些新的犯罪形态,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以是否要在我国创设“有组织犯共谋罪”为切入点,详细分析新形态下,如何运用共谋理论解决各种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针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一类的共同犯罪惩治问题。共谋理论对于我国个罪、类罪的同样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发的“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除给予实务上的引导,新的理论体系还将提供更加完善的理论支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刑罚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