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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一直备受关注。正因为其发案率高,盗窃对象不断扩大,盗窃手段不断翻新,给盗窃罪的研究带来了新课题,也给盗窃罪的审判提出了新要求。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盗窃解释》)的发布,对盗窃犯罪作了比之前更全面的规定,但还不够细化,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一些疑惑。本文通过对盗窃犯罪若干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借鉴。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针对盗窃罪目的进行研究。该部分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是盗窃目的问题,一个是使用盗窃问题。在第一部分中,文章首先介绍了有关盗窃目的内涵的主要学说。其次介绍了盗窃目的的演变及争论。针对必要说与不要说的争论,笔者倾向于认同必要说,因为不要说的理论基础尚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及理论依据。但就必要说而言,笔者认为其内容也仅限于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至于是否是“排除+利用”,还是“排除+建立占有”,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加入这么多的限定。在第二部分中,主要论述使用盗窃,对使用盗窃能否入罪,以及使用盗窃的分类展开研究。第二章研究几类盗窃犯罪的对象。文章首先探讨的是盗窃数额。在数额一节中,通过对数额较大入罪合理化思考,说明了数额较大设置的必要性及设立方式的合理性。针对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笔者谈了自己的看法。其次论述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者提出就目前网络游戏的发展水平、对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及技术鉴定水平的状况下,完全将虚拟财产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保护范围还不够成熟,能否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仍需进行研究。然后文章对不动产能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给与了充分的论证。最后,笔者对无形财产中的互联网带宽和流量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盗窃罪中应对窃取他人网络带宽和流量的行为进行规制。通过虚增消费积分的实例分析,不难看出消费积分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一。第三章研究盗窃犯罪的行为。在认定多次盗窃中,针对现在认定多次盗窃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只要在空间性、时间性、对象性等形式上加以考虑即可。多次盗窃不应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区别予以对待。而且,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必须未达到数额较大或具有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在认定入户盗窃中,首先对户的定义进行论述,其次对入户的主观目的进行论述,最后对入户的行为方式分开展开论述。在扒窃中,文章对扒窃的对象和扒窃的行为、场合分别进行分析,提出贴身说。在携带凶器盗窃中,对凶器的定义作了阐述,然后对什么是携带行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