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检查致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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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过度医疗重要表征的过度检查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此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因过度检查致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也频繁发生并不断吸引着人们的眼球。过度检查,不仅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亦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而这些权利乃法律保护的重要权益。有鉴于此,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医疗过度检查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并探寻解决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除“引言”和“致谢”外,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过度检查的概念及立法沿革。对医疗过度检查进行界定,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理清了过度检查与过度医疗、违反诊疗规范等行为,既有一定的联系,也存在区别。最后指出我国对医疗过度检查进行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为医疗过度侵权致害的现状。明晰了医疗过度检查致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分析指出在政府规制、社会、医方和患者四个方面引发了过度检查现象。指出医疗过度检查对患者财产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的侵害,并说明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过度检查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确定过度检查的行为性质,提出过度检查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部分首先对过度检查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定性,将其认定为侵权责任。为受害者提出了一条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然后提出过度检查致害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运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一般理论对过度检查致害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指出过度检查的违法性、过度检查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通过对过度检查致害责任构成要件分析,确定过度检查致害需承担侵权责任。最后,理出过度检查致害赔偿的范围及项目,明确其责任承担形式。第四部分为过度检查及其责任承担法律规制与完善。阐述过度检查致害相关规定在承担法律责任中的不足,包括过度检查责任的立法、对医疗规范的完善、举证责任方式改革、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完善等。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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