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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告知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将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向其进行告知,并为此承担不告知后果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告知规则的特征包括:告知行为的法定性、告知主体的专属性和告知效力的普适性。刑事诉讼告知规则的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价值和刑法上价值,前者包括:确保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提高诉讼效益,树立司法权威。后者有:充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序性扩张;使刑法一般预防功能更好的得到发挥;彰显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我国刑事诉讼告知的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对告知规则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而立案和执行阶段则所涉不多,甚至出现法律空缺;告知内容规定的不全面,很多条款仅稍有提及,但权利范围模糊,难以执行;关于告知方式的法律规定的缺失;告知保障程序缺失,对违反告知程序的行为没有设置程序性制裁措施。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告知规则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能得到充分肯定和重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告知规则,应首先从构建告知规则的基本原则入手,如刑事程序公开原则和遵循诉讼关照义务等等。然后再针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国家专门机关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起相应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配套性制裁机制。同时以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作为指南,参照国际上的相关标准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告知规则的具体规定,汲取合理内容,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起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告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