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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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从而使我国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我国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原则的进一步确立,对于完善我国的赔偿范围,从国家赔偿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从我国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原则指导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入手,论述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赔偿法中赔偿范围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基本情况及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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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研究政策过程的三种理论框架,即阶段启发、多源流以及制度性理性选择框架的比较分析,认为这三种框架都缺乏对伦理的整体关注,这不仅增加了各框架的缺撼,而且也降低了其应用价值。而文中通过考察各理论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及借鉴其在理论研究中的有关方法,提出了一种综合研究和考察公共政策中伦理问题的框架式思路。 即通过考察伦理在社会领域的形成,经规范伦理分析、政治流的过滤及政策流的实施,而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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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于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宪法有关征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这一修正,必将对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我国确立征收征用制度的意义为:从理论角度,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在现实层面,方便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规范现有的混乱局面。总结起来我国现行征收征用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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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行政法上一项基本原则源自德国,经历了由学说到判例再到立法的发展过程,现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得到确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该原则的关注也日益升温,但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以保护人民的正当信赖和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为基点,对机械的依法行政原则形成有效的制约,体现着实质法治的精神,对全面保障人权和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福利行政的纵深发展,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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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中国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一个系统性的体系。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承载行政职能的公务员能否在法治的框架中行使其职能的问题。因而,作者认为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实乃法治建设之枢纽。文章以中国传统语境中官僚制的特点与弊病、现实语境中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困境为线索分析公务员制度重建的历史惯性与现实束缚,然后,针对前面公务员制度所概括出的问题,从价值层面与制度层面上阐述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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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年来在我国呈急剧上升趋势,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分歧很大。医疗损害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以民事责任对患者权益的救济最为直接和重要。本文拟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概述、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和医疗损害赔偿等方面分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特点,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完善我国医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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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各级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它在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足、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近年来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行政机关往往滥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随意扩大自己的权限范围,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严重损害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增加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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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解体后俄联邦建立,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俄联邦,正在进行政治、经济、法制等各方面的重大变革。在行政法方面抛弃了苏联时期以“管理论”为逻辑起点的理论模式,转而以“执行权”为逻辑起点并贴近和接受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构建了汲取现代行政法理念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因此,在政治、经济、法制等诸多因素的以影响下,俄联邦行政法调整对象较苏联时期变化很大,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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