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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这一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该项制度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缩短城乡差距,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以黑龙江省双城市(县级)实施的新农合制度为例,通过实证调研该制度的实施状况,发现其在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该制度自身设计上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规范性,而且最要紧的是该制度的法律监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健全新农合制度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我国新农合制度概况。从旧中国合作医疗的实践,到新中国合作医疗的曲折发展,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探索以及推行,论述了我国新农合制度的演变。然后,阐释了该项制度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而且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第二章是通过个案调研,介绍了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农合制度的实施状况。首先,介绍新农合制度的参与方,包括参合对象、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机构;其次,对该制度运行中的资金筹集、基金分配与报销模式分别进行简要概括;最后,论述了报销标准、办法和手续。第三章是我国新农合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分析:其一,实施方案不尽合理;其二,实施过程缺乏规范性;其三,新农合制度的法律监督有局限。其局限表现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规则缺失,监督内容空泛,监督严重滞后。第四章提出健全我国新农合制度法律监督的建议。一是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二是加强新农合制度运行和法律监督的同步性;三是逐步实现法律监督的全面化、公开化、责任化;四是建立保障法律监督实施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