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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著作抄袭、翻版盗版的现象屡禁不止。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深入发展,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多样化运用,使得著作作品的利用形式更加多样化,作品的侵权形式也远远超出了现有的保护手段,这些都进一步猛烈地冲击我们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对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则性地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文即于此背景之下,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对我国移植适用该制度提出了简单的意见和建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利用者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协议依法延伸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解决了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取得全部著作授权的问题。不仅如此,在保护“孤儿作品”、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网络音乐版权、促进著作全版权的运行、解决外国文化产品的利用问题,延伸性集体授权制度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只是在适用该制度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意愿,严格限制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资格条件、适用范围及程序,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积极引导著作权人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正如沈仁干先生在其专著中所言:“参考、借鉴国外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制定本国著作权法律时,要立足中国国情,尽最大可能地照顾中国大众的现有著作权观念,谨慎行事,合理拟定。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形式以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同时对比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我们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同。第二部分,作者收集了北欧五国著作权法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进行了简单的评析。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移植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对我国是否采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及适用该制度时的要件与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评析。第四部门则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描述了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