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城市公用事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下,我国的城市公交企业开始了特许经营制度的改革。城市公交特许经营的企业既是生产企业又含有公益性质,由于低票价的管制和所承担的公益性指令等任务,城市公交特许企业存在政策性亏损。为了保证公交特许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市民的出行任务,政府需要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行政补贴。在我国现有的公交补贴机制下,由于行政补贴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补贴效果不明显。因此,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补贴机制的设计成为现阶段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公交特许经营改革的兴起,以十堰市的公交特许改革为例,指出了我国现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中行政补贴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公交特许经营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补贴的内涵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中行政补贴的理论基础,认为规制性征收理论是城市公交特许经营者获得行政补贴的理论基础,基于对特许权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对其进行行政补贴。文章的第三部分从北京、深圳和南京的现行城市公交行政补贴实践入手,指出了我国现阶段城市公交行政补贴中存在的补贴法律层级过低、补贴的提供对象狭窄、补贴的形式过于单一、补贴的程序不够统一明确、补贴的标准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以及补贴的法律救济中缺乏给付诉讼的规定等问题。然后在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城市公交特许经营中的行政补贴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城市公交特许经营中的行政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对行政补贴的实体权利和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要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准入制度、扩大行政补贴的形式、建立统一完备的补贴程序、以完全补贴为标准对特许权人进行补贴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引入给付诉讼的内容这些方面来完善目前的城市公交特许经营中的行政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