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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开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以来,信息的流通和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只是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与信用权也未在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还很不到位。虽然《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今年连续出台,给信息主体权利保护带来了曙光,但其本身还存在着执行力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体系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一起不良信用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一些举措,以期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研究能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所选案例的案情、审判情况、争议焦点等进行了回顾,并引出问题:在信用信息的收集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信息主体的权益很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在没有信用权等具体权利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信息主体只好借助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去寻求救济,但无法保证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二部分:信用信息的错误是导致信息主体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在该部分,笔者先对个人信用信息等相关概念做了简要概述,之后对影响信用信息准确性的常见原因作了说明,并分析信息错误的情况下给信息主体带来的不利影响,指出从信息准确性的角度保证信息主体权利的重要性。第三部分:虽然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重要性已为大家普遍认同,但我国的保护现状却不甚乐观。立法体系并不完善,信息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欠缺个人信息权、信用权等权利的规定,导致受损的信息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借助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等其他权利去寻求救济。故笔者在此进行了反思,认为进行相关的立法是大势所趋。第四部分: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笔者在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尽快出台;而个人信息权与信用权的确立,将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方面起到其他人格权利无法替代的作用。除此之外,笔者还提出了成立征信行业协会、加强信用意识的宣传等立法之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