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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革命伊始,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就处在日新月异、不断发展中,其中环境污染问题也愈演愈烈。而其中环境噪声的污染更是不能忽视的现象之一,其与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一同并列为世界四大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各国环境保护工作也将其列为重点防治的对象,噪声污染防治是一个切实关切到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们共同生存生产及发展的现实问题。在我国很多城市,因为噪声污染引发投诉和司法诉讼案件呈现逐渐上升趋势,而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属于一种物理性质的环境污染,其并不会给环境留下或造成有形污染物,形成污染物残留或者二次污染,对于公众产生大范围的影响可能性较小,故而会出现注意力缺失的状态,法学界对于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关注力度相对其他环境污染较小,但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受害人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危害又是显而易见和不容忽视的,因此研究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而使城市环境中的噪声污染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给予民众在一个相对静谧安全的声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就有很重要的意义。通过一系列完善措施,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使人们能树立起防治噪声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观念,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这将极大的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起到积极防治的作用。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例如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不明确,导致噪声污染相关案件在司法上难以判定,环境噪声污染行政执法手段和权限尚不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司法方面还有待完善。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针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起步早,经验丰富,理论成熟,对于我们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则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参考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进措施建议。1997年《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来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事件,标志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一个新的起点,也成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基础。但是距离该法制定至今已有20载春秋,高速的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导致新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促使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其在某些方面已经落后时代的步伐,由此可见,《噪声污染防治法》亟待修改。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防治的必要性以及理论依据和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进行了纵向介绍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德、日、美三个国家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考察评析,从而得到三点启示,使我国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时能够对其优良之处得以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前文的制度介绍,反思我国当下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并分别从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切入,找出我们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下一步的改进做准备;文章的第四部分则是针对前文发掘出的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对国外优良制度先例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于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声环境质量,努力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和办法,使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更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