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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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众说纷纭。在法律上,对学校责任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障碍。因此,理清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对于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有重要意义。 本文共分五部分内容: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法律特征作简要的介绍,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发生原因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学校责任的性质。首先从分析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阐述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三种主要观点:监护责任说、合同关系说、教育法律关系说。然后在分析三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阐明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学校责任为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三、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本部分首先对归责原则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分别就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加以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学校责任归责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紧密结合我国教育体制的现实分别进行剖析。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中存在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学校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普遍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 四、学校责任确认中的几个问题。该部分包含了四个问题:一为学校责任的构成、形式及其免除;二为学校过错的认定;三为体育活动中的学校责任;四为家长与学校之间免责协议的有效性。 五、现行学校责任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应当在将来的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中对学校责任进行专门规定,并修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使之与学校责任在体例上并列,在界限上明晰。在对学校责任进行总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再辅以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立法,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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