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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体制之下,经济建设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所以行政征收数量也急剧增长,特别是2007年的“重庆钉子户事件”更将土地征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行后,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但宪法的基本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我国还没有关于征收的统一立法,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起统一完善的行政征收制度。行政法学界关于征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制度方面,而对于行政征收一般的构成要件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如何从行政法的角度和视野来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加强行政征收的研究,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行政法学和民商法学相结合的视角,界定行政征收的涵义入手,分析了对行政征收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的可观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我国行政征收构成要件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构建行政征收构成要件的一些想法。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界定行政征收的涵义。目前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内涵说法不一,因此作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对其涵义作出界定;二、完善我国行政征收构成要件必要性,笔者主要是从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完善征收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这三个方面展开必要性说明;三、行政征收构成要件的研究现状,在这部分先对行政征收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初步的阐述,然后对我国目前关于行政征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列举,最后重点分析了现在对行政征收构成要件的研究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四、对行政征收构成要件的重新构建,这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本论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研究内容中的第四个问题,即提出我国行政征收构成要件的具体构建,作者将从五个方面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分别是行政征收的主体资格、行政征收的目的、行政征收的对象、行政征收的程序、还有行政征收的补偿标准。因此,作者在论文的整体安排上将把这一部分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以便体现本论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