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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事业单位——无论是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还是地方事业单位,组织性质庞杂、职能混乱、类型多样。事业单位改革的最为根本任务是实行分类改革,通过分类转型,纯化事业单位公益性组织职能。 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实是中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框架下的一个政策再决策与执行的实施过程,地方政府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一方面要制订适合本地区事业单位改革的分类政策准则,另一方面要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分类政策准则;分类政策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两个环节,是一体化的行动过程,共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的改革实践。论文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确立合理的事业单位分类准则,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践能否有效推进的关键。目前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往往把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看成是一个纯粹技术问题,即把公共品分类的理论标准当作事业单位分类的政策准则,由此导致分类改革政策实施中遇到诸多困惑。 从经验观察看,把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看作是纯技术界定问题,有失偏颇,把它看作是一个政策(政治)过程,可能更有助于理解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与现实性。因此,建构回应与包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种影响要素的政策行动准则,可能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践的更有效途径。 首先,论文对现有研究进行述评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环境约束因素、价值因素、决策机制因素、利益因素以及组织因素在内的一个综合分析概念框架。文章基于这个综合分析概念框架,以深圳事业单位改革的分类标准与政策实施为研究个案,进行具体的过程描述与分析。 其次,论文在深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案例研究中发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推进遇到困惑,不仅仅是事业单位分类标准没有具体明确的刚性标准,与下列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涉及的四个过程性要素也有关联:1.政策决策主体的价值偏好因素;2.政策决策机制因素;3.政策对象利益因素;4.决策主体与政策对象间的关系网络因素。以上四个因素,泛化了事业单位分类的标准界限,降低了政策实施对象的认同度,减弱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的执行力度。 最后,论文从政策技术分析与过程分析相结合的视角出发,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效推进的政策行动准则:一是重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准则——构建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性标准,确立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职能标准;二是重构公共服务供给的形式准则——比较公共服务供给形式,确立事业单位供给公共服务的形式性准则;三是重构事业单位供给公共服务的决策准侧——调整决策主体与决策程序,即政府编制主管部门的决策职能与程序,建立更具开放性、代表性、专业性的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