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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由于保险活动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保险合同一般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订立。保险合同格式化和消费性的特点,使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处于信息弱势,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证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完善保险法律体系,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许多基本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甚至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说明义务的履行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市场的交易秩序及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说明义务制度的很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笔者本着学术探索的精神,拟通过阐述国内外说明义务的发展状况,分析我国建立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意义,并探讨说明义务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思路,对说明义务制度进行大致的构建,希冀于此能给立法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从整体分析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和特点,对国内外说明义务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概述。第二章着重于论述建立说明义务制度的意义,从保险合同格式合同的性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消费性特点的角度来从分析建立说明义务制度的理论依据,而后通过现实意义来阐明说明义务制度的重要性。第三章通过分析提出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构建的思路,先肯定说明义务的强化,而后分析了过分强调说明义务会偏离方向的原因,确立了强化说明义务和坚持合理性原则相结合的思路。第四章则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进行具体的构建,根据制度构建的思路探讨了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方式、履行标准、违反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和补救方式各个要素的规范。最后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