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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用药安全,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由于起步比较晚,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还存在很多不足。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学习和借鉴国外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开展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依据。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于比较国内外主要国家的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为我国的上市后安全监管体系提出建议。本文综合运用了情报调研、文献定性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典型案例法等方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发展与界定,包括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药物警戒以及药品安全相关概念,对不同国家及组织的相关概念定义进行了比较,从药品生命周期过程对其安全性进行深入理解;2、以历史上的重大药害事件为线索,探讨了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历程,并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研究进展进行了概括;3、国内外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经过慎重的筛选,主要对美国、欧盟以及英国,从组织体系、监管流程和政策法规对其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探讨,同时总结了我国以及我军药品安全的监管现状;4、国内外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首先概括了上市后监管体系的共同之处,然后对各个国家的具体特点进行了比较,讨论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为进一步探讨我国的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依据;5、从组织体系、法规制度、监管执行、科学研究、信息利用、中药监管、信息沟通和监管资金等8个方面讨论了影响我国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是:1、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长期、艰巨的过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大多是由于重大的药害事件的发生后建立起来的。而其体系的完善过程也是经历了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是随着安全问题的出现和解决以逐步完成的。2、国外各国均采取了中央集权式辅以地区中心的监管组织体系。美国、欧盟、英国以及我国都是采用的中央集权式辅以地区中心的监管组织体系,但是他们各自又有自己的特点。美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中,FDA完成所有的相关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FDA在全国设立大区所、地区所及工作站,属于FDA的直属机构。但是各大区所、地区所及工作站只是协作参与由OSE主要管理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独立行使行政监督管理的权利。我国的组织体系从形式上更加接近美国,但是机构职能差别较大。3、美国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但是存在严重的机构职能问题。美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属于一个中央集权式的体系,其所有的相关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均在FDA完成。其必然使得FDA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更加稠密,药品的上市后安全相对来讲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上市后药品安全决策程序复杂、重叠,不够及时有效,并且上市后药品安全决策缺乏明确的工作标准,药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不明确,办公室负责人更换频繁。另外,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的决策过程中缺乏相互沟通。4、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必须重视安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2001年以来,欧盟加强了其上市后安全信息数据库EudraVigilance的建设,现在,该数据库已经成为国际上上市后安全监管研究不可或缺的数据来源之一。而英国的黄卡和GPRD数据库建立时间较早,并且采用了商业化的管理,是较为先进的上市后药品安全数据库。而美国的药品安全信息数据库(AERS)在受到了近年多方指责之后,2003年也进行了很大的改进,尤其在数据挖掘方面,对于该数据库的分析和整理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我国的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数据库也经过了2003年和2008年两次较大的改进,基本上达到了与国外先进数据库的标准。5、世界各国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流程基本一致,但存在具体差异。普遍的监管流程都是首先建立上市后药品安全信息数据库(AERS、EudraVigilance、黄卡系统等),在安全问题出现以后,从多方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并进行流行病学研究,确认安全问题之后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美国、欧盟和英国基本上采用这样的监管流程,我国的监管流程还停留在收集安全信息数据阶段,对于进一步的进行监管还很欠缺。6、我国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进。我国的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是直线职能参谋型结构,国家药监局要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需要考虑有效管辖范围的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建议采用全面实行垂直管理的组织体系。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至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均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从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看,我国的法律框架比较还不够健全,并且法规条款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需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上市后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统一规范,有法可依。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救济,也应按相应级别分别予以赔偿考虑。另外,监管执行力度差也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我国需要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的科学研究,重视安全信息的利用,增强安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针对中药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应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