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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正是因为著作权的财产属性,其能够为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就产生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甚或是犯罪的现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不等于侵犯著作权罪,它指的是系列犯罪的统称。当前,随着知识经济价值的进一步凸显,社会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数量急剧增加且有蔓延之势,从犯罪主体来看,个体犯罪不再是主流,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占据了主导地位;从犯罪手段来看,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增多。这些犯罪已经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对著作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发展,削弱了社会主体著作权创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当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滋生也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在规范和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也充分反映了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保护的必要性。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公诉、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是完善和补充我国著作权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打击和预防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需要、是维护著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我国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和挑战,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如人员不足、专业素养不强、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懒政和贪污腐败的现象;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存在难点、侵犯著作权罪与他罪的关系处理存在争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问题;刑事司法中的裁判标准存在问题;网络版权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和使用新技术手段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入罪都存在问题;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出现了新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效,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预防,必须予以完善。完善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首先是要完善著作权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要解决司法机关中的痼疾,提高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效率和水平;要严格按照刑法总则中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定义和构成刑法分则中的明文规定,准确处理侵犯著作权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现著作权刑事救济与民事救济高效搭配;实现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要勇于刺破新技术的面纱;要注重公诉与自诉的有机结合;要注意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