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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出现。而在目前,我国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极其缺乏,远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极不统一。本文首先论述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其次,本文提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应当定位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第三,本文着重对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与判例。接着本文从实然的角度阐述了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适用过错推定。然后,本文从应然的角度阐述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根本利益。第四,论述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三要件说的主张。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有过错;3.学校违反《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关于学校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应当结合“违反注意义务说”和“违反行为标准说”加以综合判定。关于如何判定因果关系,本文主张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第五,论述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免贡事由。这些免责事由包括:1.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原因;3.不可抗力;4.意外事件;5.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第六,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存在的共同侵权行为,指出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又包括共同过失。因为,在发生了共同侵权的情况下要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各个行为人之间是不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是不是有共同的故意,则是非常困难的,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而现代民法更多倾向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数个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也应当构成共同侵权。第七,本文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属性进行了研究,认为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家庭的财富,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财富。全社会每一个主体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预防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未成年学生一旦受到人身伤害,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救济将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最后,本文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指出国家应当建立特殊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制度,以向未成年人适当倾斜,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