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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各银行广泛采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为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然而,由于进口押汇业务在实务中的发展已远远超前于法律,加之国内法律界对其研究不深,导致实务操作中进口押汇银行债权的实现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进口押汇的研究主要围绕进口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货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一问题展开。对于这一焦点问题,学术界分为四种学说,抵押权说、质押权说、所有权说以及留置权说,然而这些学说均与我国现行法律的部分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难以为押汇银行的债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国际上对进口押汇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让与担保和信托收据这两种方式进行的,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或判例对这两种方式予以确认。对于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国内学者研究的还不够充分,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拟对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进口押汇进行了概述,具体分为四点。第一点简要介绍了进口押汇的定义、基本流程以及产生的原因;第二点分析了进口押汇的当事人以及各自的行为特点;第三点介绍了进口押汇的主要特征。第四点介绍了进口押汇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立足于分析押汇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货物所享有权利的性质。通过对抵押权、所有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四种学说的优劣予以评析,进而得出结论:无论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主张所有权,还是担保权,都不能有效保障其押汇项下债权的实现。第三部分,以探索押汇银行债权保护方式为目的,研究了国外关于进口押汇的立法经验和操作实践。具体分为两点,第一点介绍了德日的让与担保制度及其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点介绍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本土化改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从实务角度,围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分别论述了具体的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