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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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渗透到各个领域,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俨然有利有弊。一方面资本从过剩的地方流向亟需的地方,增强了资本的使用效率,促进宏观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被投资的国家(地区)存在税法漏洞,或者税收体制不健全,则很容易产生税收收益的损失即纳税人避税,或者对跨国的间接投资所得国际税收协调不当的情况下出现双重征税,对国际资本的流动产生负面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对国际资本流动中的间接投资所得的涉税问题,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本文正是选取了间接投资所得课税涉及到的两个方面,在总结归纳国际上的已有的成熟做法、结合实际的案例、参考主要的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希望对我国的间接投资课税的税制能够提出有益的完善建议。本文首先对间接投资概念本身做了讨论,国际间接投资是和直接投资相对的一种投资,是在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间接投资指的是国际证券投资,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投资对象,以取得的利息或分红为主要投资目的的投资行为。投资的对象主要有:公司股票、公司证券、外国政府发行的证券、各种衍生金融品等金融资产。从广义上说,除了国际直接投资以外的各种资本流动方式都可以算作间接投资。从狭义上说,间接投资仅指的是投资者购买公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或者公司股票等,以预期获得收益的投资。本文所讨论的间接投资狭义上的间接投资。这就界定了本文讨论的内容范围,即讨论的是金融领域的间接投资所得的课税问题。对概念界定清楚后,围绕着间接投资课税展开了一般分析。(1)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税收制度分析在这一部分从税收的角度,根据具体情况,对间接投资所得可以分为股息的预提税和资本利得税,当然对于间接投资的税务处理还涉及到很对流转税如:营业税、证券印花税等。本文仅就其所得应缴纳的税进行探讨即对本文要讨论的税种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于间接投资所得课税会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介绍。对其中主要的两大难点做讨论。一是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间接投资所得的税收协调;另一个是国际避税活动——间接投资所得所得反避税的管理。(2)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原则在这一部分,对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原则进行讨论。公平和效率是课税中普遍运用两大原则。但是其中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在公平原则中,兼顾国家公平和个人公平是较为合理的;效率原则的四种标准中,很多学者倾向于财政中性标准,财政中性标准讲税收负担和支出利益相结合,强调了双方的税务合作,被视为较为合理的标准。(3)间接投资课税的经济效应从宏微观两个角度,对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进行讨论。微观的经济效应中,考察了对其征税时,对金融市场以及投资者规模的影响;宏观的经济效应中,考察了对其征税时,在开放、封闭条件下对宏观经济增长的影响。其次,在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一般分析后,文章分两条主线对第一部分所提到的两个主要税收问题,即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间接投资所得的税收协调以及国际避税活动——间接投资所得所得反避税管理。首先讨论了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国际协调。(1)国际税收协调的一般分析在这一节中,首先对国际税收协调做出了界定。国际税收协调是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和政策上的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世界各国交往的深入,国际税收协调是非常必要的。国际税收协调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同步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发展得益于国际税收协调,而且国际税收协调也可化解税收的不利冲击。国际税收协调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分别为税收协定模式、区域协调模式以及国际组织协调模式。税收协定模式应用最为广泛,区域协调模式和国际协调模式尚存在争议。(2)国际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税收协调制度探讨在现阶段,在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在预提税的改革方面,学界看法各不相同。有的赞成完全放弃预提税,赋予居住国完全的征税权,这样保证了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即损害是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因此难以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因此大部分学者对待预提税在间接投资所得课税在税收协调的作用上,多为主张降低预提税率,让资本有自由流动的环境,对于宏观经济的增长有正面影响,本文亦是这个观点。当然对于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协调上,仅靠调整预提税是完全不够的,要完全解决对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税收协调问题,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依靠国际税收组织。(3)中国国际间接投资所得课税协调的实践分析在国际税收协调的三种模式中,被中国税务当局实践的最广的还是税收协定模式。在对待利息股息的问题上,纵观中国与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税收协定,基本是赋予了来源国对股息、利息征预提税的权利;对未分配的利润不征税、在协调上,允许抵免预提税等。在对待间接投资中资本利得的课税协调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部分有直接体现;来源于中国的股票、证券、金融资产等间接投资所得课税时,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来征税。但中国对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税收协调上也存在问题。例如中国预提税的征管不到位,以及国际税收关系有待加强。在对该问题的优化方面,文章建议:可以建立并根据现实情况逐步完善对预提税的定期审查制度;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的协调,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对国际税收协调的专项研究,积极向发达国家学习;以及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选拨人才和培养人才的机制。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对间接投资所得课税的反避税管理问题。对于国际间接投资所得的课税,利用避税地的操作和滥用协定占很大的比例。基本的形式有:离岸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公司)、受控外国公司以及信托等。在利用避税地的避税方法中,本文将着重介绍与间接投资关系甚密的两个避税方法即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和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方法。(1)滥用协定等反避税措施的梳理为解决税收协定的滥用,国际间提出了四种具体的办法。首先是透视法(look through approach)亦称穿透法。其次,是排除法(exclusion approach)再次,是征税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最后是渠道法(channelapproach)。离岸金融中心的反避税措施主要可以归纳总结为:列出避税地以及呼吁开展广泛的国际税务合作。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可以归纳总结为:对受控外国公司的设立地的限定、对“控制”的限定,对是否为受控外国公司的判定、对来源于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判定以及认定为污染所得的征税方法和免税规则。(2)中国间接投资课税管理的实践分析首先对中国间接投资课税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考察了和归纳总结了中国间接投资课税反避税法律制度。在借鉴国外反避税思想的基础上,对实际发生的案例做分析考察,并拟运用国外相关的反避税措施解决本案例的避税问题,提出对其征税的法理依据。(3)对中国间接投资所得课税领域的反避税法规完善建议首先,应该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反避税做法,全面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其次,精确反避税税法要素的设置,逐步填补反避税法规漏洞。最后,实行有针对性的资本流向监控,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与信息交流。国际税收领域值得研究的内容还有很多,但是金融市场上的资本流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可小觑。对间接投资所得,本文采取了从两方面来研究,一方面从源头上完善对其的课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保证资金自由而充分的流动;另一方面,对于利用一些避税方式如,离岸金融中心、受控外国公司以及滥用税收协定,获取本不能得到的税收优惠或者延迟纳税,对该避税活动进行管理,减少给相关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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