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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对股东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对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性和经营控制性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产生于公司的融资过程中,关乎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培育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投资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予以重视,注重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其制度理论与实际行使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进行了解、比较,分析各国有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设计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为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建议。具体而言,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述。首先,从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基本概念入手进行阐释,讨论了抽象性优先认购权与具体性优先认购权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进行比较,厘清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其次,分析其功能价值,为之后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问题分析树立价值导向。最后,对目前各国的立法例进行比较,为下文具体问题的分析的奠定借鉴基础。第二章是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行使的分析。从优先认购权的主体入手,先就我国目前新股优先认购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确定我国目前对不同类型公司的立法例模式,并就不同类别股股东和质权人是否得以享有优先认购权进行讨论。在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过程中,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行使期限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要设定合理的行权价格,以平衡好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对权利人不愿意行使或无能力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时,转让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股东可否就股东转让及放弃的新股优先认购权进行优先购买进行探讨。第三章是结各国立法对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问题进行研究。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发行新股有其特殊的发展目的,因而为保证特殊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予以限制,排除其适用。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形式主要包括了法定排除、通过公司章程或决议形式的意定排除,以及事实排除的方式。无论排除的方式如何,排除优先认购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了出于获取特定财产目的、公司合并,以及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库存股、职工股等情形。同时为避免股东利益不当受损,需要赋予排除情形严格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基于我国法律未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排除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在借鉴各国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规则的构建提出建议。第四章是总结了各国对发生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形的救济措施,包括日本、韩国法上的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以及各国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或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方式。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例,对我国目前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诉讼中存在的有关诉讼时效和行使期限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