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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独立价值已得到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认可。但因缺乏正确诉讼观念的指引以及诉讼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不能充分发挥程序保障实体公正的积极作用。程序权利面对审判权时乏力,制约无从谈起。这挫伤了当事人利用诉讼救济权利的积极性,并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充分保障当事人民事程序权利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选取其中的一个角度——当事人民事程序异议制度进行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有对当事人民事程序异议制度的规定,但不全面,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还存在程序异议制度保障不足的问题。本文研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民事程序异议制度概述;域外民事程序异议制度及评析;我国民事程序异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我国民事程序异议制度的构思。采用理论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德国和日本地区民事程序异议制度进行比较,提出扩大民事程序异议权行使范围的建议,确立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并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地区的抗告、责问权以及听审责问程序的相关制度规定,确立上诉、复议及责问三种权利保障方式。以期在理论上指导民事程序异议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