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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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理论界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不同的见解,且在司法实务中对本罪适用也存在问题。本文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在明晰本罪犯罪主体后,笔者对本罪中国有单位、自然人主体及共犯的具体认定进行了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全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介绍了当前国内理论学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方面的三种观点,并通过司法案例来说明当前实务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的阐释”。通过对理论界中各观点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为自然人犯罪更为合适,理由包括:该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该罪并没有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该罪并没有为单位配置法定刑,以及自然人犯罪主体说更有利于控制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第三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相关问题的认定”。本章主要对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相关问题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包括: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国有单位”的认定、自然人主体及共犯的认定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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