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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庭取得仲裁管辖权的必要前提,是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必要前提。基于仲裁协议有效与否在整个仲裁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仲裁法律相关的规定进行评析,对仲裁实践中的瑕疵仲裁协议进行补救。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在仲裁协议有效要件方面,虽然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得到越来越多尊重和重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足,给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减少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判定中的硬性规定,促进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成立,是本文的主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仲裁协议基本理论。协议仲裁制度的早期历史发展展示了仲裁制度源于商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私力救济的属性使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晚近的仲裁历史发展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保障之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考察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之间仲裁的合意是最重要的因素。以仲裁制度的起源和本质为出发点,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本文赞同实体法契约说。第二部分,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分析。主要探讨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的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要件。1、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4、具有法定形式。除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较少变化,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以及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等要求都逐渐放宽,更多的体现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尊重和私权处分权利的维护。第三部分,我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有效要件规定的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关于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是明确的,但与其他各国的立法相比是较为严格的,需要予以完善。同时由于立法的严格与灵活性的欠缺,仲裁实践中大量瑕疵仲裁协议产生,影响了当事人仲裁合意的有效成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瑕疵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不够完善,导致仲裁程序不能顺利启动的瑕疵仲裁协议是需要补救的仲裁协议,本文主要分析06年仲裁司法解释对瑕疵仲裁协议的规定,提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弥补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不足为原则,辅之以行为原则对瑕疵仲裁协议进行补救,同时发挥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作用,对瑕疵仲裁协议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