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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近几年来,不少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出现了“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窘境,使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失去信心。同时,目前相关法规中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不够准确,使得实践中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乏力,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众多风险。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指出各类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回答了个人理财业务“是什么”的问题,并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第二章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首先介绍了银监会关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界定,然后根据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复杂性,通过具体分析,得出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劳务服务性质,保证收益型理财业务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属于储蓄性质,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属于信托性质。第三章分析了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保证收益型理财业务容易混淆储蓄存款与理财产品的业务性质,使理财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竞争市场份额、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是银行与客户风险与收益的博弈,而在这场博弈中,客户由于专业知识的经验的欠缺,往往占尽下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往往以“稳得利”等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往往都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对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不能保证本金和收益的产品性质进行了详细阐释,我们不能仅依据产品名称中的欺诈现象而判定该理财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理财客户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此外,由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严重不充分,理财客户对于银行实际的投资和收益情况无从知晓,只能认可银行提供的投资收益数据,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意思表示,而违背自身真实的意愿。因此,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讲,应当认定此类存在消极欺诈行为的理财合同可撤销,赋予客户撤销该理财合同的权利。在进行风险分析之后,第三章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