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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提前退休制度的确立依据是国务院于1978年公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半个世纪快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但该《暂行办法》未作任何修改调整,而且,针对现实中尚存在着滥用提前退休的乱象,人们开始对提前退休制度合理性提出质疑。作为退休制度的一部分,提前退休的制度定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亟待明确。笔者首先对提前退休进行界定,提前退休是相对正常退休而言的,依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将提前退休分为不同种类。提前退休的关键在于让劳动者有权比他人先提出申请不再工作,并得到退休金。正常退休是指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金和福利待遇。2013年正式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进行研究,本文中的延迟退休主要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现有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国家以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为依据,持续提高退休年龄,进而让劳动力供应结构更为完善,对社会经济状况加以改进的制度。上述的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联系主要为三者都是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区别在于这三种政策的设立原因、为退休所设置的时间段不同,同时三者的实体要件以及申请程序要件均不同。对于提前退休的废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设置提前退休制度在法律上是合理的,首先从退休的角度来说,退休是为了让达到一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市场,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其次对于一直在糟糕环境中工作、工作强度大的劳动者来说,提前退休是一种保护措施,实现实质正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共有三种情况可以提前退休,一种情况规定在《公务员法》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况。其次通过对163个司法案例的分析,概括提前退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多方下发的提前退休规定适用混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困难、单位和部门擅自扩大企业现有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和跨行业参照问题严重、因档案记录问题影响提前退休、强行办理提前退休与不允许提前退休并存等问题。世界上很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出现提前退休问题的时间更早,所以在研究该问题方面,他们更加成熟。虽然提前退休具有更新人力资源,缓解就业压力的作用,但是多数西方国家的提前退休法律制度经历了鼓励提前退休到延长退休年龄的转变。笔者一方面总结荷兰、德国、法国、美国等域外提前退休制度的发展过程比较不同于我国的地方,另一方面提出域外提前退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制定退休制度必须以人为本,规定合理的提前退休待遇的标准,坚持权利本位与提前退休的自主选择。最后对我国提前退休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整合提前退休制度的规定,建立统一标准;其次明确特殊工种分类并界定特殊工种覆盖范围;再次适当扩大提前退休制度的适用主体;再次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监督;最后提前退休应与延迟退休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