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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跨境数字贸易作为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给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它的出现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可以给全球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同时也对国际贸易的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海关,带来了监管难题。如何在保证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等前提下,对跨境数字产品的交易实施税收征管,即可保证国家关税收入不流失,又能促进跨境数字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国海关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主要以影视产品的进口为例,详细的介绍在传统国际贸易和跨境数字贸易模式下海关监管的方式,以及这两种不同的贸易模式下,海关的监管和税收征管存在的不同困难。按照目前我国海关的监管水平和税收征管模式,远远跟不上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脚步,并且我国现行的海关法规中没有针对数字贸易进行监管的内容,也缺乏相应的法律配套,存在部分法律漏洞,这样就给钻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明确对跨境数字贸易的监管,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在跨境数字贸易领域争取话语权。建立以海关为主导的跨境数字贸易税收征管体系,联合外汇、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部门和企业等,全面有效的监管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本篇论文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数字产品和跨境数字贸易进行概念性介绍。首先对数字产品进行了定义,界定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然后对跨境数字贸易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介绍了跨境数字贸易的特点和发展现状。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及分析,主要是以影视产品进口为例,分析跨境数字贸易对现行海关监管制度带来的冲击,以及对跨境数字贸易开征进口环节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在分析我国现有税制状况的基础之上,对海关监管面临的困境进行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优化税收体系和完善海关监管的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