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异化劳动理论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紧跟马克思之后,学术界对异化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异化问题的研究从经济、政治领域扩展到文化及社会各个领域,要全面消除异化现象,完成人的解放的历史使命,必须进行全面深刻地剖析异化产生的根源。
中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进程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马克思的“异化观”给我们提供了应有的理论警醒。司法公正,是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而司法公正与否,又须臾离不开司法主体素质的好坏,法官的法律素养、道德良心、品性修为、社会关系、选择偏好等无不影响着“自由裁量”。一旦裁量被各种利益关系所左右,司法不公必然产生。联合国官员调查得出,利用职权进行欺诈的行为,破费的成本只占收益的3%,如此低廉的成本足以让腐败者趋之若骛。司法领域大量存在的这种“公正”且腐败着的异化现象,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司法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深远而沉重的。
本文以刑事司法裁判为切入点,选取司法不公中的异化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由于法官行为的偏差和司法潜规则的盛行,使得表面上合乎法律条文,实际上不符合法理和社会公理的司法裁判走向了它的对立面,背离了和谐司法的价值目标,法官也沦为法律条文的奴隶。要彻底消除司法裁判中的异化现象,必须找到异化的根源,而研究异化的根源离不开对利益的研究,司法权力异化、法官思维异化、裁判方法异化所带来的种种司法不公,都或多或少与利益有关。法官无论如何神化,都是由人组成的,他们有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需要,最了解自己的利益需求,一旦受到了外界刺激,利益则会转化为异化的动力,当利益恶性膨胀时,必然制约司法健康发展、破坏司法廉洁。本文采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和“博弈理论”对法官行为和审判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司法不公的演进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最大化必然演化成与道德最小化的竞争,在成本收益的角逐中,某些法官行为倾向最终改变,并“巧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司法权力和法律知识技能徇私舞弊,成为违法犯罪者的帮凶。要克服乃致消除司法权的异化和司法裁判的异化,探索以人为本的和谐司法是必由之路。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一、绪论:简要阐述了整个论文分析的理论框架和主线。确定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裁判异化现象;理清异化理论和国内外学者去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思路,探索裁判异化的根源和消解方法。
二、阐述了异化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司法权异化的根源。司法权异化以利益为驱动,表现在个体上,就是将公共权力个人化,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表现在群体上,就是将公共权力小团体化,形成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
三、是论文的重点,提出了刑事裁判异化的概念,首先将裁判异化界定于那些表面上合乎法律条文,实质上不合乎法理,法官出于利益的考量而轻慢法律的行为;其次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找出博弈的均衡状态,以利益为视角,寻求导致司法权力异化的动力。
四、通过对我国控制、预防刑事裁判异化的检讨,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肤浅建议,包括规范制度,减少查处成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伦理成本,重视现代司法理念,减少裁判异化的收益,等等。
五、提出以人为本、和谐司法是遏制裁判异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