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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享有特殊的排他性权利企业)是欧共体《罗马条约》中关于一类垄断企业的概念,其英文表述为“undertakings entrusted with special or exclusive rights by states”。在我国USERS的优势地位及其滥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的特殊的或排他性权利来源于政府的非法授权,从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第二种情况,政府授权合法合理,企业在经营中滥用政府授予的优势地位这两种。USERS非法获得优势地位或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直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建立公平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制USERS优势地位的获取或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势在必行。USERS获得优势地位与政府的授权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文首先区分合法的授权行为与非法的授权行为两大类,然后再研究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介绍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制经验,最后对我国USERS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提出有关的规制建议。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论文题目“对USERS滥用优势地位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的内涵加以界定,并简要列明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对USERS滥用优势地位两种不同形式做了详细分析。首先解析USERS利用政府的非法授权进行垄断问题:界定非法行政授权的概念及其性质;指出非法行政授权导致一个典型现象即地方市场分割垄断现象及其特征;分析非法授权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以及非法授权导致USERS垄断的危害性。其次解析合法行政授权下公用企业(Public Undertaking)滥用优势地位的垄断问题:由吉林省梅河口市自来水公司强制交易案引出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现状:进而分析公用企业特殊权利的合理性;然后指出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危害性。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对USERS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规制的经验和改革实践,最后从立法、执法等方面提出我国对USERS滥用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