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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领域发展非常迅速,并逐渐占据了国际领先地位。电子产品的广泛普及使人们对其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2018年8月20日,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最新一期“互联网领域是否良性发展”为题的研究报告指出,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全国互联网用户数已超过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约达到58%。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移动终端连接互联网的用户数已超过7亿人,其规模还在稳步增长当中。随着刑事案件的日趋“网络化、电子化”,侦查机关为了尽快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会不可避免地使用电子数据取证手段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而且从司法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及范围来看,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之王”。侦查人员在对传统的实物证据进行取证时,往往可以用感官、取证经验等外部因素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故取证范围不难确定。但是,电子数据以电子介质作为信息载体,侦查人员很难通过感官来判断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故取证的范围往往是不特定的、大面积的。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能够获取到的个人信息量非常庞大,除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之外,还能获取到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不仅如此,侦查人员还能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如果不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作出严格限定,极易发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立法部门亟需完善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方式、对象、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平衡。笔者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系统梳理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理论,包括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特点、取证模式、取证原则与流程,再阐述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简要阐述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并深入分析我国在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措施、对象、监督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以德国、美国为例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规制,为第四部分提出法律完善建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对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提出些许建议,以期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