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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出发,以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市场规制理论、适度干预原则、资源配置原则等经济法原理,对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研究,并给出解决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概述,结合行政官员、学者、法律界人士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界定,以及国家对此项事业的投入和关注,从公共法律服务的含义、特征及发展现状、未来目标进行了概述,展示了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个基本面貌。第二部分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的历史沿革。主要对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经历的政府模式、市场模式、混合模式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政府模式或市场模式有其优势,但也都有局限性,如此单一模式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需求,只有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才能够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良性运作的结论。那如何才能拿实现这样的良性运作呢?第三部分提出的经济法的两个理论、两个原则就是理论支撑。宏观经济调控理论阐述了政府和市场需要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问题。市场规制理论阐述了一方面需要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也要对政府规制行为加以约束的一种有序运行的秩序。适度干预原则阐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把握一个怎样的度的问题,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探讨了如何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资源浪费、供给不平衡等问题。以上的理论依据,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有限政府和有限市场的理念,强调了不能走向政府的极端,也不能走向市场的极端,“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通力合作才能从实现宏观到微观的协调运行。第四部分是公共法律服务现有供给模式困境的研究。这一部分结合以上理论基础,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不足、资源配置不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单一等几个方面阐释了现有供给模式的困境。第五部分是对现有供给模式困境的原因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结合以上提出的经济法的理论和原则,从两个方面指出了原因所在。一是“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未发生根本改变,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行政化的色彩依然浓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等关系没有建立;二是成熟完善的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由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着“错位、缺位、越位”的情况,从而导致充满自由竞争的市场无法形成,就必然带来供给效率的问题。第六部分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的完善。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前面提出的问题在这一部分得到解决。笔者结合经济法原理,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完善给出了答案。第一、二、三部分是结合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市场规制理论及适度干预原则,提出了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两只手”协同并用,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以提升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要构建多元供给模式,激发供给活力,实现供给的均等化,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通过财政资金、慈善基金等多渠道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金投入的多元化。政府要在该出手的地方出手,不该出手的地方就让市场自由竞争,最终实现供给的良性运作。第四部分是结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提出要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进行整合和开拓,通过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合理引导资源向供给不足的地方发展,推动人才问题解决,从而解决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对如何走出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的困境,提出有价值的借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