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管辖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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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
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在诸多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误区。其集中表现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内容较为局限,未能充分挖掘既有刑事诉讼制度资源发挥本土优势;理论上普遍忽视刑事合规制度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甚至出现通过设立兜底罪名强制推行企业合规的简单激进主张;企业合规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构建蓝图不清、路线不明。对此,有必要进行系统性反思和深入探讨。总体上,今后可以采取从程序法到实体法、从
通过体压测试和问卷调查,分析久坐状态下不同的办公座椅座面形状对于舒适度的影响。根据文献查阅和问卷调查的结果,初步确定了10种座面形状。使用体压分布测试法,分析在不同形状座面久坐后人的体压分布情况及坐姿的变化次数;结合调查问卷对久坐后的舒适度进行主观分析,发现人体贴合性较好的座面对久坐舒适度有明显改善。测试数据可为座椅研究和设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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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看,二者之间的趋同性和差异性对其如何适用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二者的趋同在于价值选择、目的和功能作用三个方面;而其差异则在于整体与部分、维护利益倾向和是否涉及新诉讼模式三个方面。从个案角度看,余某平案折射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两大困境,即刑罚轻重比较的失序和认罪认罚中"求轻"抗诉效力的缺失。由此,应当从确立刑罚轻重比较规则和确立认罪认
法律必须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严禁把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认罪”、“认罚”,就是主体性原则的彰显。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哲学根基就是主体性原则。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安排刑事诉讼活动,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该刑事诉讼程序才是“正当的”。认罪认罚从宽结果的正当性,寓于正当程序之中。在符合了认罪认罚的条件后,对犯罪人的刑罚予以“从宽”。这是因为通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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