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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产权结构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委托代理人经营”代替了“所有者经营”。这种产权结构上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不可避免地带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经营者实际控制公司的状况下,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就成为公司法的基本任务。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正因为此,各国公司法都建立了各自行之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以监事会为监督主体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但实际效果却难如所愿,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股东利益屡遭破坏,监督机制虚化,监督资源匮乏。如何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已成为我国公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理论界和立法界都在积极探讨,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考虑对现有监督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整合,又要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并协调好不同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典型国家的公司监督机制予以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思路,以期寻找一种适合我国现状的公司监督机制,改变目前的公司监督状况。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三个角度分析了涉及公司监督机制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分析了建立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性,指出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公司的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关键;第二节分析了公司监督权的来源,指出随着公司理论的发展,公司监督权也从过去单纯源自股东权的一元,发展到目前源自利益相关者、社会公益代表国家乃至社会公众的多元;第三节则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上具体分析了公司监督体系的内容。第二章是对典型国家公司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同时简单介绍了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节简要概述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监督机制,指出各个国家公司监督机制的不同特点;第二节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监督机制作了简要评析,指出制度选择的关键主要是看其是否与该国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相适应,是否能够达到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之目的;第三节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的最新改革措施;第四节则介绍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的基本体制。我国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同时借鉴英美国家的一些作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第三章以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为背景,具体考察了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在制度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重点考察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监督的乏力,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的缺失,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以及独立董事监督效用一般等。同时,提出了我国公司外部监控不足的问题。第四章则以我国2005年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为背景,针对我国公司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完善的具体可行措施。第一节是从内部监督机制入手,提出完善的措施;第二节从外部监督机制入手,提出一些可行方案。期望通过内部和外部形成双层的公司监督机制的作用,从而达到有效的监控和制衡体制,获得一个更加完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