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由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展开,各国刑事诉讼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将契约因素纳入其中。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案件处理的主要模式,使刑事诉讼出现了契约化的倾向。当前,我国社会同样面临着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有着将契约因素纳入到刑事诉讼中来的需要。同时,为了克服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我国刑事司法可以考虑将两种契约予以一体化,达到最优的效率与正义之比。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刑事犯罪率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为了避免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长时间的讼累之苦,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辩诉交易制度逐渐被司法界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中客观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提高效率,在改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刑事和解也日益成为刑事司法改革者所关注的新的社会复归措施。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处理模式,旨在弥补传统司法的缺陷,满足利益多元化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社会和谐,具有很重要的价值。我国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处在起步应用阶段,并且集中在对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辩诉交易更是成为一种主流的诉讼机制,在大多数案件中取代了正式的审判程序。然而,辩诉交易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对被害人利益的绝对排斥。相对而言,刑事和解虽然充分关注了被害人利益,但由于其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使其难以对刑事诉讼的整体产生积极作用。而“中国第一例辩诉交易案件”给我们这样的启示:看似不同的两种制度,却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有机地联系起来,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一种混合型机制。这种机制,从性质上讲就是刑事契约的一体化。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并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例举和分析,并对比结合辩诉交易制度,对两者的价值、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分析其何借鉴意义,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和制度构建上的建议,实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基础上实现刑事契约化的新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