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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死刑的源起开始,概述了死刑的基本概念和演进历程。随着世界文明的进步和法治文化的发展,对生命的尊重成为全世界价值观的趋势,废除死刑的国家日趋增多,在我国也多次引起激烈讨论。然而,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死刑存废的争议自古至今一直存在。历史上,托马斯·莫尔、贝卡利亚、边沁、菲利开始批判死刑,特别是贝卡利亚的观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加罗法洛等学者则提出了各种赞成死刑存在的学说。无论反对说或存置说,纵观各种学说,虽都为刑罚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均有其片面和局限性的一面。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废除死刑成为世界上的大势所趋,人权运动蓬勃发展,废除死刑的国家已占世界全部国家的绝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的数量也极其微小。而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无论是死刑适用的罪名数量还是每年实际判处死刑的数量,均在世界上属于前列。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国内对于死刑的争议,我国对于死刑也开始严格控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到《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罪名的大量削减,死刑制度的改革一直在进行。笔者通过杭州地区每年判处的死刑罪名和数量为例,总结出目前我国在死刑适用上数量比较稳定、罪名比较集中、以较多数量死刑缓期执行来控制实际死刑数量、司法原则比较明确等特点和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导向。我国的死刑政策进入一个比较稳定的时期。近段时期,我国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巨大的死刑案件。一方面,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再次引起政府、学者对死刑的审视,另一方面,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引起了公众情绪对限制死刑的强烈反弹。这些案例说明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最重要的是彰显公平、公正,同时这些事件也反映出了我国尽管在死刑适用制度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还存在着死刑限制条款执行不够明确、在死刑缓刑执行后的减刑制度过于宽泛、死刑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司法容易受民众和舆论影响等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对死刑理论和当前适用进行梳理、概述之后,本文一方面从公正性、情理性、效益性和人道性分析死刑具有的价值,另一方面从我国当今经济、文化、社会思想、犯罪形势等客观条件考量,结合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得出当前废除死刑不可行性的结论。只有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制度,严格限制死刑数量,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渐进性得推进死刑的废除,才能最终在我国达到消亡死刑的目标。为此,笔者提出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限制适用死刑的罪名、改革刑罚方法、调整刑罚结构、加强审核程序、统一适用标准、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等方法,以期达到进一步完善死刑适用制度、从严限制死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