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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本身设计具有高效、自然、经济的特征,它基于节能建筑发展而来,内容更为丰富、多元。我国虽然对绿色建筑国家标准以及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但是伴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相继实施,绿色建筑的推动与实践逐渐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规模化发展陷入困境,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以及体系化的缺失。因此如何能够促进我国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绿色建筑现阶段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绿色建筑具有节约利用能源资源、提升建筑性能以及提高人居舒适度的特点,基于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传统建筑理念的延续与渗透,绿色建筑确有着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面向绿色建筑于供给端、消费者推行困难的表现,国家应当进行绿色建筑规制,合理界定政府监管的范围;针对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可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将社会成本予以内部化。目前我国绿色建筑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立法规范上,绿色建筑的规范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内涵较为单一、未形成综合的法律体系;第二,由于“三规合一”模式尚不成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针对性,难以促成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第三,监管制度呈现碎片化,标准评估与能源监测管理制度亟待改进,未形成全寿命周期的动态监管;第四,在推广过程中,激励侧重的主体与对象不均衡,宣传不充分,导致需求方意愿不足;第五,针对需求端的救济政策、建设主体的罚款金额及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方式的合理性都有待考究和完善。因此,在现有权力关系模式的主导下,“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应该进行优化,并基于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评估、回收等阶段的全寿命周期初步完善主要法律保障制度。在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背景下,在原有建筑节能发展思路的基础上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细化建筑标准类型化管理,完善地方立法,强化绿色建筑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制度、标准评估与认证体系、能源监测与管理等具体的管理制度,完善动态监督体系,建设开发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市场,搭建以政府、开发商、消费者等各利益群体的互动平台与机制,加强各利益主体间的信息互通,采用刚柔相济、约束与激励并举的方法,健全需求端的政策激励、强化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我国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