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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信访、闹访、缠访”的现象层出不穷,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并不高,法院面临执行难。另一方面司法能动性受到热捧,司法失去中立特质而向行政领域扩展,被要求或主动与行政权联盟,蔑视程序。强化调解、听从民意、案结了事以及社会效果等司法政治口号充斥在法官的内部管理措施中,找寻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成为当下的一个现实问题,但在具体途径的选择上不应动辄诉诸政治体制、司法环境等外部且宏观的途径,而应是依靠司法之内的“坚守”。这涉及到对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这一基础理论的理解,司法公信力是源于司法公正所形成的司法权威而在公众内心所产生的信任与服从,体现了一种司法为人们所尊重、认同的良好状态。其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要素,包含客观维度(司法权威)和主观维度(公众信任)两方面,主客观两维度相互联系、统一。其中,司法公正形成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产生民众信任,由此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要素是因为公平正义从古至今都是人类不断追求的远大理想,在具体司法公正路径选择上我们需强调法治以形式公正、程序公正、普遍公正为原初的价值追求,让人民群众首先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实质公正、个案公正等因素的介入,用于矫正个案中可能发生的不公以及与情理的冲突。而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客观维度是一种制度性权威和理性权威,主要来自于司法权力的权威、司法过程的权威以及司法程序的权威,其中司法过程的权威又包括法律规则的权威、司法主体的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权威。而民众信任既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客观表现,又是司法公信力得以维系的社会基础。民众对司法的尊重、服从与信赖作为司法公信力的主观维度,包含了法律信仰、司法民主以及司法监督的因子。以清晰简明的“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公众信任”三个维度,来诠释司法公信力的应有内涵,既兼顾了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的内在关联,又从客观影响(司法权威)以及主观心态(公众认同)两个层面,较为完整地描述了司法公信力必有的评价尺度。